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分手之後到處說婚外情 徵信 婦人挨告

分手之後到處說婚外情 徵信 婦人挨告
黃姓婦人與吳姓有婦之夫發生外遇婚外情,兩人因故分手,黃婦向吳姓有婦之夫的親友散布她和吳男的性關係,而遭吳男提告妨害名譽;檢察官調查發現兩人的確有發生性關係,但認為通姦是無涉公共利益的私德,將黃婦起訴。
台北市南港區今年四十三歲的黃姓婦人和開牛肉麵店的吳姓老闆,在參加某功德會活動時認識,日久產生情愫而發生外遇婚外情;雙方後來卻因個性不合,偶而會產生爭吵,於是由吳男先提出分手,黃婦認為吳男是始亂終棄,她在去年十一月間打電話告訴吳男的員工,說她和吳男外遇有過兩年多的婚外情性行為。
黃姓婦人後來又打電話告訴吳老闆的嫂嫂,也說她和吳男有通姦性行為,吳男有段時間還時常送花給她。黃婦還向吳男的胞兄說,有一次吳男利用功德會活動後,帶她去汽車賓館發生性關係。
黃姓婦人的丈夫與吳姓老闆的太太,雙雙知道配偶有外遇婚外情後,分別互告對方的配偶妨害家庭;而吳姓老闆知道黃姓婦人散布兩人的外遇性關係後,也向士林地檢署控告黃婦妨害名譽。
士林地檢署指出,由於黃婦與吳男都已被依通姦罪起訴,,承辦本件妨害名譽案的檢察官因而認定兩人通姦是個事實,但認為通姦屬於私德,黃婦散布的通姦行為雖然是事實,仍妨害了吳男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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