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外遇 遭旺旺砲轟,NCC:足證媒體公器私用之疑慮

外遇 遭旺旺砲轟,NCC:足證媒體公器私用之疑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三有條通過「中視,中天電視台負責人申請變更案」,卻遭到「旺旺中時集團」動員旗下媒體,以「不成比例」大篇幅,連續,片面的方式,指責NCC「違法濫權」、「知法犯法」、「斷章取義」、「違反行政中立」等等評論。NCC在週一晚間發佈新聞稿表示遺憾,並認為中時旺旺媒體集團,在行政機關做出正式裁定後,可以循行政救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至於透過旗下媒體,過度指控的做法,NCC表示遺憾,並認為「實屬不宜」。


NCC表示:中視、中天二案的行政處分,所列舉的附款及待改進事項,都是經由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一致通過的決議,並非任何個別委員可以左右。NCC本週一公布處分案的裁處書,在裁處書尚未公佈之前,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過去幾天,以所屬集團的中國時報及工商時報,以「不成比例」的大篇幅報導、偏頗評論、斷章取義的訊息,以誇大情緒的新聞標題,指責NCC。因此,NCC認為:旺旺中時集團的反應,剛好可以證明NCC當初對於「跨媒體併購後」,對言論集中化、媒體公器私用,進而妨礙國民與公共利益的疑慮。


NCC並引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此外,廣電法第14條及衛廣法第13條,也都規定:有關廣電負責人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因此,NCC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授權,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在審查相關案件時,得考量各項因素之後,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裁量,而採用「附附款」的許可方式,也是法律允許下的行政行為,目的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的效力。


NCC強調:當事人: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在收到正式裁處書之後,可以循合法途徑,提起行政救濟,在此之前,實不宜以所屬集團的平面媒體,過度指控,違反了媒體理性衡平報導的行為。NCC對此深表遺憾。


NCC表示:媒體事業代理公眾行使國家權力,是民主體制第四權力量的彰顯,但是媒體事業,也應該以「專業自主」與「適度自律」的要求,肩負創造全民最大利益的社會責任。NCC有義務引導廣播電視、衛星頻道業者,朝「專業適任」、「健全發展」的方向前進,因此,針對變更案,NCC認為有進行實質審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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