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徵信 法界談集遊法:廢除也無妨

徵信 法界談集遊法:廢除也無妨
記者賴仁中/專訪


立法院預定今天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但迄目前,朝野修法意見沒有交集,社運、法學界對官方版本也多所指摘,值此之際,居弱勢的在野陣營擋得住執政黨強渡關山嗎?


前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現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的林振煌說,草案對人民集會遊行權的規範與限制太多,這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作為,還有,警察執法更是漠視比例原則,甚至違法執法,集遊權受到侵害的民眾其實可以求償的。


社運界認為政院版草案雖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實則換湯不換藥,林振煌對此表示,草案第十一條等賦予警察限制及變更遊行路線、場所、時間等權限,並可裁量禁止舉行集會遊行,實在是限制太多,「我反而認為應該儘量放寬,只要使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方式去集會遊行,行政機關能少介入,就不要介入」。


草案但書引憲法第二十三條,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等情,就可禁止或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林振煌認為規定看似沒問題,但他憂心警察執法有問題,因為過去警察向來未顧及比例原則,往往執行過當。


他舉例,以警察舉牌來說,過去被移送的個案,如簡錫?曾召集的一場集會,警方舉一次牌只間隔三至五分鐘,「你想想,若是一個龐大聚眾活動,這麼短時間如何解散群眾,警方此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草案雖刪除刑罰條文,但仍訂許多行政罰,林振煌也認為沒有必要,他說,集會遊行有沒有違法,回歸由刑法或社維法等法律來處理或處罰就夠了,沒有必要再在集遊法規定,甚至集遊法也沒有非存在不可的必要,當年(七十七年)公布集遊法是為了因應解嚴而制定,這麼多年來台灣歷經無數次群眾運動,人民早已習慣,不要集遊法相信國人也可以接受。


林振煌認為執法者的心態要改,以現行許可制來說,應該是原則許可,例外才限制,如果不許可,要舉出證據來主張確有除外的情況,現在有做到嗎?他說,如果心態正確,什麼制都沒有關係,心態不改,改什麼制都沒用。


林振煌說,集遊法應是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制定的法律,人民固當守法,國家從事任何行為更應守法,才是民主法治制度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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