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國際收養法走勢的 外遇 回顧與展望

國際收養法走勢的 外遇 回顧與展望
國際收養法走勢的回顧與展望 國際收養法走勢的回顧與展望
國際收養正在逐漸成為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世界現象。據有關研究資料表明,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每年經跨國收養的兒童至少在兩萬名以上,涉及的國家和地區相當廣泛。而當今世界各國,由於政治、經濟、文化及倫理觀念、風俗習慣和地理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關於收養的實體法規定也千差萬別。加之國際收養在一些國家還需遵循諸如國籍法、移民法等許多特別規定。這樣,在國際收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仲突,從而使得國際收養變得十分複雜。為了解決國際收養中的法律仲突,掃除跨國收養中的種種障礙,不少國家根據新形勢對國內收養法進行了調整和修訂,一些國際組織也在努力開展國際收養法的統一化工作。縱觀世界各國的涉外收養立法歷程和國際社會統一國際收養法的進程,國際收養法的發展呈現出如下走勢:
  一、現代國際社會的收養立法呈現出以完全收養為主的趨同化走勢
  在收養類型上,長期以來一直難以統一,既存在典型的完全收養(adoptioplena),又存在不完全收養(adoptiominusplena)或簡單收養(又稱限制收養),還混雜有事賣收養或習慣收養乃至寄養等類似於收養的形式。(蔣新苗:《國際收養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頁。)在國際社會的收養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最先選擇的是不完全收養。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最初只規定了。不完全收養「,而深受該法典影響的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一開始也僅僅規定了。不完全收養〞。這兩大民法典的收養立法模式波及到了拉丁美洲和非洲許多國家。儘管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最先選擇的是不完全收養,但是,普通法系國家卻正好相反。自美國馬薩諸塞州1851年確立」完全收養「的法律地位以後,美國許多州以及大部分普通法系國家的收養立法都選擇了完全收養的模式。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國直到1939年才意識到」完全收養「的重要性並將其納入立法中,於是歐洲其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競相效仿。拉丁美洲的烏拉圭也不甘落後,1945年率先對」完全收養「作了規定。雖然這時的許多國家的收養立法兼容並蓄,既規定了」完全收養「又規定了」不完全收養「,不過,完全收養在國際收養法中佔據主導地位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種趨同化趨勢在歐洲、美洲和大洋洲各國收養法的調整和修訂過程中均有所體現,另外,在少數非洲國家和一些亞洲國家的收養立法中也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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